第一條 為規范人事檔案工作,提高科學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護和用人事檔案,使之更好地為學院教學和科研服務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》,結合學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人事檔案人事部門按照黨的人事政策,在培養、選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記載個人經歷、政治思想、品德作風、業務能力、工作表現、工作業績等內容的文件材料。
第三條 人事檔案室屬于機要部門,嚴格執行有關檔案接收、管理和借閱制度,認真履行登記、簽字手續,確保人事檔案的安全、保密和完整。人事檔案專人管理,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,必須辦理交接手續。
第四條 嚴格遵守黨和國家保密守則。未經批準,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將檔案攜帶外出,也不得隨意復印,檔案人員不得私自摘抄和傳播具有內部和保密性質的檔案的內容。人事檔案管理工作人員,不準向無關人員談論、泄露有關檔案的內容。
第五條 嚴格執行檔案材料銷毀制度,不得擅自轉移、分散和銷毀檔案材料。經清理需要銷毀的材料,必須進行登記,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,方可銷毀。
第六條 干部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鐵質檔案柜內。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,檔案室、檔案柜鑰匙應由檔案人員負責保管。檔案人員離開檔案室時,應及時將門窗關閉、鎖好。
第七條 檔案人員應經常檢查檔案的“六防”(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盜、防光、防高溫)情況,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檢修或更換設施,以確保絕對安全。
第八條 每半年逐人核對一次人事檔案,年終進行全面檢查和核對,發現問題及時解決。
第九條 檔案室和檔案柜要保持清潔,嚴禁在檔案室內吸煙、生火爐、用電爐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、食品等以確保安全。
第十條 下班前要檢查電源是否切斷,照明燈是否關閉,窗簾是否拉下、門窗是否都關好等。